【新民晚報·新民網】家住肇慶市丁老先生夫婦倆因愛好表演加入“中老年群眾文化藝術交流中心”,沒過多久,就被安排赴澳進行文化交流。殊不知,所謂的文化交流就是一個“零付費購物團”,不但沒有機會表演,還每日被迫購物。中消協今天上午發布消費提示,“五一”、“端午”降至,隨團赴澳旅游的內地消費者,應盡量參加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旅行社組織的旅行團,慎防低價的旅行團,勿入“購物團”陷阱。中消協還發布了個案,希望透過消費者被“帶”到澳門被迫消費的經歷,讓大家引以為鑒,不要誤墜“文化交流幌子”的消費陷阱。
家住肇慶市的丁老先生夫婦倆向澳門消委會投訴:一個月前,他們跟隨一個打著文化交流旗號的組委會來澳門,被迫購物下購買了一套“彩金”商品,回家后覺得消費權益受損 ,希望澳門消委會協助退換貨品。
據丁老先生描述,當日他和整團的人被“中老年群眾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帶到澳門后就被看守著,全程沒有機會表演交流。團員只能按照地陪的安排去購物。有一天,丁老先生等人被安排在一家金鋪內數小時。期間,店員反復宣稱,店內出售的意大利彩金金飾非常保值,在內地任何一間分店都可以市價購回彩金。在不斷的催促和洗腦下,丁老先生購買下彩金。而金鋪向丁老先生開出的只是一張類似復印件的發票。
隨后的五天行程中,丁老先生等人還被安排到其他形形色色手信店等定點參觀被迫繼續購物,丁老先生才明白所謂文化交流根本就是一個“零付費購物團”,完全不是那個“中心”邀請團員來澳的目的。
好不容易捱過了幾天“零付費購物團”回家,到附近店內退回彩金金飾時卻被告知“彩金”是不會按市價回購,丁老先生向澳門消委會投訴。但由于商品及單據上均注明這套金飾的黃金含量是千份之585,根據澳門特區《黃金商品化》法,按該商品的黃金純度(含量)標準稱之為14開(K)首飾,不能稱為足金首飾,而按澳門法律,稱為足金的商品其黃金純度(含量)須不少千分之990。因此,澳門消委會無法為丁老先生做出追討。
中消協提醒,消費者赴澳旅行,要參加正規旅行社。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需看清合同中是否列出交通安排、入住酒店(名稱或星級)、旅游景點和有無購物安排等,并要求提供澳門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出行前消費者也要購買旅游保險。抵澳后,盡快核實地接旅行社是否為原旅行團所安排,地接導游是否配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游局發出的導游工作證,并注意入住的酒店是否合法經營(可登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游局網站查實)。
如旅途中發生任何問題,可利用以下途徑盡快尋求協助:如投訴旅行社,可致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游局(853-28333000)或旅行社網上投訴(https://eservice3.macaotourism.gov.mo/tourgroup/cn/);如遇到消費問題,可撥打澳門消委會電話服務熱線(853-9889315)、澳門消委會官網投訴服務或微信公眾號中的“維權申訴”。(新民晚報見習記者 潘子璇)